第一條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陜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扎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切實解決領導干部中存在的不想為、不會為和不敢為問題,充分調動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省委、省國資委黨委、陜西有色集團黨委貫徹落實“三項機制”的有關要求,結合地礦集團實際,參照《陜西有色集團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領導干部能下問題,著力規范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擔當不足、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依法治企、綜合研判,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領導干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降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解聘)等,視情節輕重予以確定。
第五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下,以經營績效目標考核、黨建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安全環保目標責任考核、定期考核和日??己说仍u價結果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點工作以及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維護穩定、黨的建設、專項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經營績效目標考核結果進行調整:
(一)經營績效目標考核中多次排名末位的領導干部;
(二)連續多次未完成考核指標的領導干部;
(三)經考核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四)任期內無重大客觀原因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七條 依據黨建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
(一)連續多次黨建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為較低等次的企業黨組織書記;
(二)黨建目標責任考核中,連續多次排名地礦集團黨組織書記末位,經綜合研判不適合擔任現職的企業黨組織書記;
(三)在追趕超越黨建工作和“三項機制”落實情況督導檢查中,連續多次排名地礦集團末位,經綜合研判不適合擔任現職的企業黨內職務的干部。
第八條 依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策企業重大事項,決策主體不明確,決策程序不規范,以其他會議形式代替黨委會、董事會做出決策,造成重大及以上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企業重大投資調研論證不充分,未嚴格履行報批程序,造成重大及以上國有資產投資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較大及以上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四)對企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國有資產損失問題制止不力、瞞報、遲報,損失挽回不力,查處不力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九條 依據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一)拒不執行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陜西有色集團以及地礦集團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決策部署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因工作不力,導致企業改革工作遲滯或資產損失,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條 依據環境保護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一)落實中央、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對企業生產經營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和維護穩定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一)因安全生產責任未落實,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因維穩責任不落實,導致矛盾激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二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一)發生嚴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或者在選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風,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二)企業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缺失,管黨治黨不嚴,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企業范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四)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企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在其他專項工作中,因部署不力、盡責不足、敷衍應付,對企業長遠發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有關領導干部。
第十四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企業有關領導干部進行調整。按照管理權限,由干部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十五條 對領導干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依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認定。地礦集團有關部門,對出現的上述情形及時通報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建議。
(二)聽取意見。地礦集團黨委對報告中涉及的領導干部,專門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提出意見。根據認定及聽取意見情況,地礦集團黨委提出明確調整意見。
(四)決定。對擬調整的領導干部,按照任免程序召開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五)談話。對決定調整的領導干部,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其進行談話,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條 由于身體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調整后的領導干部,能夠端正態度,積極糾正錯誤,在調整后崗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任用。重新任用一般應有一年以上的時間間隔,且重新任用的崗位一般不高于原崗位。
第十八條 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北有色地礦集團黨委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